10.3969/j.issn.1005-9512.2014.12.009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互动中的释法模式——以香港特区“庄丰源案规则”为对象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所创立的“庄丰源案规则”,——“ 1999年人大释法”仅构成对基本法第22条第4款与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有效解释——引起诸多批评,并被认为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实际上,这些批评意见对“庄丰源案规则”的效力及其象征意义有所误读,也不必要地强化了祖国大陆的法律传统与香港地区普通法传统之间的对立.人大释法制度作为基本法体制之下两种法律传统的连接点,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种新的法律地位,因而容许并要求其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的互动中发展出独特的法律解释模式,而这种独特的释法模式与“庄丰源案规则”是相容且相互促进的.
庄丰源案规则、香港终审法院、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方法
DF29(国家法、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委托研究项目“普通法传统对‘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研究”JBF201317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研究”项目11YJA820057的研究成果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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