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12.005
论虚开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法误区——建议取消我国刑法第205条与第205条之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设置以来,对于其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方面,一直存在理论上的分歧与司法适用上的疑难.这些疑难与分歧,无法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也无法在立法技术层面予以补足完善.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刑事立法增设罪名的考察环节,对于增设该罪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存在观念上的混淆与立法上的误区,是因重复性设置罪名而导致的虚妄冲突,不设置虚开发票犯罪并不会造成刑法惩治上的空白与漏洞.应取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立法技术、立法原则、立法逻辑、立法误区
DF623(刑法)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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