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12.003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立法层级不能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行政法规层面,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将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界定为行政责任、进行国家赔偿对权利人的保护并无不利,关键是要设计出此类案件的民行合并审理诉讼程序.不动产登记的按件收费标准使登记机构难以承担登记错误的巨额赔偿责任,建议在法律上增设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最高赔偿限额,同时权利人仍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分散登记错误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赔偿限额、风险分散
DF31(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ZD150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