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12.002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登记能力,虽然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也具有登记能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不宜承认其登记能力.具有公示必要性的不动产租赁权应具有登记能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在其中对此加以明确.
不动产权利、登记能力、农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权
DF31(行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JZD007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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