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11.009
我国《保险法》第19条司法适用研究——基于保险格式条款裁判的实证分析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核心给付条款、约定义务条款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4-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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