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11.006
行政参与的权利化:内涵、困境及其突破
我国行政参与的发展遭遇了实效瓶颈,其根本原因是行政参与未能完全权利化.行政参与权利化蕴涵三层含义:其一,行政参与不应只是行政手段,本质上是公众的权利即行政参与权;其二,行政参与应成为具有完整权利形态、综合权利性质和丰富权能内容的行政参与权;其三,应明确政府对行政参与权的尊重、保护与实现义务.行政参与的常态化及实效倚仗行政参与的权利化.当前我国行政参与的权利化面临的困境包括行政参与的前提性权利即行政知情权的确立与行使难以全面化、常态化;行政参与的本体性权利即行政参与权的各项权能的确立不充分,且缺乏政府义务的对接;行政参与的保障性权利即参与监督权匮乏,导致行政参与权救济途径不畅通;等等.应当从理念矫正、法律建构、制度机制完善三方面突破行政参与权利化的困境,以保障公众行政参与权的享有、行使与实现,并促进行政参与实效目标之达致.
行政参与、行政参与权、理念矫正、制度建构、机制完善
DF3(行政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参与权及政府保障义务研究”13BFX050
2014-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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