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9.008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
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十分充分,其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宜任意扩大.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特别需要在归责原则及其衡量标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具体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规则等方面加以具体制度设计.过失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补偿性赔偿制度使受害者的损失获得填补,无需适用具有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且仅当”故意侵害专利权的,才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的惩罚性赔偿额宜控制在实际损失或非法获利三倍之内;在具体个案中要根据侵权的手段、规模和主观恶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
惩罚性赔偿、专利侵权、故意、上限控制
DF523.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交叉案件专门化审判改革研究"13BFX081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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