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9.007
行政承诺法源论:证成与适用
透过“张炽脉案”的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该案例时提出的“规范依据”说,行政承诺的法源性质和功能得以呈现.运用契约原理展开的实证研究显示:行政承诺是行政机关作出履行承诺义务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诱因性”前行为,其本身并非传统行政法所称之“行政行为”,其成为行政法法源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相对人的合意.当行政承诺作为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依据”,并被视为商谈立法模式下的沟通合意而纳入“法”范畴时,其作为行政法法源之正当性得以证成.作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行政承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的效力”规则化解规范冲突.
行政承诺、不成文法源、行政行为、规范冲突
DF3(行政法)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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