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9.006
下位法尾大不掉问题的解决机制——“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规则之论
在我国多级多元的立法体制下,上下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在时间上始终具有一定的间隔,从而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由此,上下位法律冲突其实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旧上位法与新下位法之间的冲突,第二类为新上位法与旧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前者是下级立法主体违法立法的结果;后者则是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因我国立法体系尾大不掉而自然引发的结果.两类冲突应区别对待,对第一类法律冲突,除规章与上位法的冲突,其他的应按《立法法》规定的裁决或审查制度予以处理;对第二类法律冲突,则应确立“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的适用规则,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选择适用新上位法.
下位法的尾大不掉、新旧上下位法律冲突、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