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9.002
论我国条约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以修订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为视角
条约国内解释主体问题直接涉及条约国内效力.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条约地位,导致对条约解释主体等问题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国内法之条约解释条款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涉及条约国内解释主体、效力、方法以及缔约权限及制约机制.我国条约国内有权解释主体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国内法相关规定存在模糊性,并且缺乏可实施性.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国内法中关于条约解释主体制度的规定.条约解释主体问题的解决目前可通过修订相关立法作为过渡,使相关立法具体化,以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条件成熟时可制定我国供律解释法》.应明确条约在国内法的位阶和司法解释的地位,这是明晰条约解释主体的基本前提.
条约国内解释主体、WTO协定、《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
DF938(国际法)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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