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9.001
论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完善
现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明显滞后于我国对外的缔约实践,亟待修订.修订该法除了应坚持法律修订普遍遵行的原则外,尤其要遵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一国两制”原则.可将该法更名为《缔结条约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主席的条约签署权,增加涉及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缔结条约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并适当增补关于条约保留的条款.现行的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关于条约批准权及其程序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无需变更或修改.
缔结条约、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法、法律修订
DF938(国际法)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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