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8.015
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研究
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犯罪论中的体系地位不同,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公诉事实的范围存在明显差异;而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却十分相似,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原则上都由控方承担,被告人只承担主张责任或提出证据的责任.这种趋势的出现具有深层次的原因,随着规范罪责理论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刑事诉讼逐步从私法残余中摆脱,形成了契合自身特色的证明制度.相似的分配方案既能适用于德日三阶层体系、英美两阶层体系,也就能适用于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证明责任的分配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没有必然关联,中国对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也应当建立在两大法系的共识之上,并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
排除犯罪性事由、犯罪论体系、公诉事实、证明责任分配
DF733(诉讼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