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8.011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独立性解读
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性为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该情节具有独立性,它不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同时,其主观罪过形式也不受基本犯的束缚,应定性为间接故意.加重犯作为一种解释理论并非不可违背,应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具有独立性这一客观现实,对其作出独立性维度的新解读.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间接故意、独立维度
DF62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刑事司法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挑战与应对”11BFX130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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