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8.010
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领域、具体事项抑或行为
如何理解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3款所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能否设定查封、扣押的重要前提之一.不同于权威机关对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指向整体领域.通过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应当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系指向具体事项,但具体事项只有进一步具体化为行为,才会为准确判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切实可行的标准.将“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指向行为,并不会导致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权的滥用.
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查封、扣押
DF3(行政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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