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8.007
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客观化功能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除了越权与程序正义的形式审查之外,亦有走向实质审查的整体要求.实质审查触及的是行政裁量本身,其始终具有恣意与多变的秉性,因而无论是基于对司法裁量权的担忧,还是对法官本身的有限智识的怀疑,其都需要一种更为确定的客观化标准.这一需求在形式审查中能够通过形式性规范获致满足,在实质审查中却存在政治与技术上的阻隔,因为其往往涉及权力的僭越以及诉讼标的的本质差异.现阶段能够适当缓解这一困境的公法技术是来自于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基础的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能够为实质审查提供直接的、文本式的参照论据,使司法实质审查的客观化任务获得质的突破.
裁量基准、行政诉讼、实质审查、客观化
DF3(行政法)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行政处罚上的有责性问题研究”14YJC820060;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08BFX020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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