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8.006
论行政承诺型式化
承诺的普遍存在、司法适用标准不甚明确和社会认知的混乱催生了行政承诺型式化的现实需求;我国学界目前的研究现状和行政承诺型式化利弊的对比反映了其理论需求.具有司法和程序等形式理性导向的型式化的目的是产生法治国家的规律.型式化的内容要求厘清行政承诺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权限、程序、容许性与适法性要件、法律效果、救济途径等问题.行政承诺型式化绝非在空白画卷上的随心所想,其内容和界限构成了行政承诺型式化探讨的轨迹和脉络.经过组合,行政承诺型式化的内容可以从内涵、外延(反向界定)、型式化中的过程规范,以及行政承诺的权限、程序、容许性与适法性要件、法律效果、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如果将各种自称为承诺的现象囊括到行政承诺项下,行政承诺就会丧失自己的专业特征,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学概念的意义,该概念将不堪重负,终有坍塌的可能.
行政承诺、型式化、行政处理、非行政承诺、形式理论
DF3(行政法)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私营合作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13BFX036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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