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8.005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反思及限缩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不能推而广之至司法解释.受过行政处罚征表人身危险性,刑法基于特殊价值目的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三种特定行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犯罪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行为的客观不法和特殊的人的主观不法相结合,才能揭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范含义.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保障法地位、依法行政和刑法发展等角度分析,应该在司法中严格控制“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情形的入罪.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法律拟制、罪量要素、消极功能
DF611(刑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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