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7.009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法定规则的立法技术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过半数同意规则适用在先、优先权规则适用居后共同适用的立法模式,以此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该模式呈现违背诚实信用和诚实守信原则、使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率可言、诱导转让股东违约等弊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特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向外部第三人转让的法定规则应当以有合理限制的自由转让为原则.单独以优先权规则作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规则在实质上起不到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的作用.选择一致同意规则或者过四分之三股东同意规则来限制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对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制约过大,有偏离合理限制之嫌疑.为了贯彻合理限制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原则,考虑到我国《公司法》已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半数同意规则的规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法定规则宜采单一的过半数同意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程序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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