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6.011
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法律属性
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犯罪一向被认为是一个理论难题和实践难事,然而其关键和核心的问题莫过于:行为人有无实施作为行为的特定义务.不作为犯罪不能过分扩大其义务来源,只有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义务和为先行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所确定和设定的特定义务,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依据.其中,纯正不作为犯罪一般都是身份犯或与一定的身份有关,故其义务来源应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义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般都是非身份犯,故其义务来源应仅限于先行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所确定或者设定的特定义务.传统的“三义务来源说”、“四义务来源说”中不具有法定要素和法律关系要素的内容应当加以剔除,有关“五义务来源说”中的道德要素和社会利益要素更应当加以摒弃.
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DF611(刑法)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