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6.010
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
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挽救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就股东在重整中是否享有权益,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有争议.债务公司重整既可以在发生破产原因情形下进行,也可以在未出现破产原因而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下进行.资不抵债这一理由并不足以否定公司重整程序下股东权益之存在.股份价值不仅与每股权益比率相关,还与上市公司成长预期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也有权分享上市公司在我国独有的壳资源价值.如果股东权益被全部清零,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将不复存在,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上市公司重整的初衷.如果将股东权益全部清零,将无异于使中小股东承担了控制股东过错所导致的股东权益的减损.保留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也能对管理人形成制衡.在调减股东权益时,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权益应被全部或大部分调减,中小股东权益应仅被调减一小部分或不被调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仰赖于知情权和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不仅应知晓股东权益调整的具体内容,还应知晓重组方、经营方案等内容,股东表决权应当通过自行表决或委托表决、分组表决、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
上市公司、重整、股东权益、资不抵债、破产程序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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