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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4.06.009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

引用
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担保范围做出约定时,各担保人应连带地负担保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担保份额应按照担保人之人数平均分担.担保人不仅享有追偿权,还享有代位权,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在追偿权的范围内依法承受债权人的债权及从属的权利.追偿权与代位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混合共同担保、人保、物保、追偿权、代位权

DF521(民法)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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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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