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6.006
艺术自由的文化与规范面向——中国宪法第47条体系解释的基础
在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艺术自由被作为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加以保障.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立场下,艺术自治应该是国家与艺术关系上的根本原则和出发点.受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艺术生活领域是以特定形式进行的人的自我表达的结果,因而由艺术本质出发在规范面向上就意味着对以多数决形式所做出的立法干预和个案衡量之下的行政干预行为形成了不同的正当性证立负担.我国宪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大量的文化政策条款,它以某种核心价值观强调了国家对文化发展的主导性作用,这在客观制度面向上为国家对艺术自由的限制保留了巨大的空间,使得艺术自由之上的保障和限制关系面临着来自宪法体系内部的巨大压力.
艺术自由、基本权利、艺术自治、文化政策、法律保留
DF2(国家法、宪法)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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