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6.005
财产犯刑民交错问题探究
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现实,但观念上的占有呈现扩大趋势,这以封缄物中内容物的占有为典型;民法上金钱的占有与所有一致,但刑法上认为,封金及限定用途的金钱可以成为侵占罪对象中“他人的所有物”;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账号名义人是金融法上推定的存款权利人,从民法上讲,只有对存款具有实质性权限的人才是存款的权利人;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而后自己挂失、取款的,成立盗窃、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账号名义人对错误汇款占有而不所有,利用处分存款的,成立侵占罪;设立财产犯罪旨在维护财产秩序,因此,不法原因给付物完全可以成为诈骗、侵占罪对象;以欺骗、恐吓手段行使债权的,完全可能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罪,应评价其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在处理刑民交错的案件时,应提倡三项规则:运用刑法和民法分别对行为进行定性规则,刑法的最后手段规则,考量刑事政策的规则.
财产犯、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行使权利、不当得利
DF625(刑法)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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