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06.004
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刑事案件之司法认定——从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转向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
行为兼有欺诈和勒索因素的案件,实践中认定分歧较大,同种情形却存在五种判决结果.各种理论无法自圆其说:一罪说各执一端却说理片面;两罪说兼顾二者却不符合罪数形态之法理基础.诈骗与勒索实是互斥关系,两罪不可能同时成立,也不可能竞合.界分之困境源于传统理论对诈骗与勒索的犯罪结构的理解,应放弃这一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改采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定性时应区分“欺诈——胁迫”、“胁迫——欺诈”、“欺诈+胁迫”等不同类型具体认定.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罪数形态、互斥关系、犯罪结构
DF625(刑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刑事判决书中法理诠释之实证研究”GD12XFX10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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