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困局的破解——以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为中心
我国保险立法上有关保险代位权的规范较注重权利实质内容的安排,而忽略了权利实现有效途径的建构.如欲改变我国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困境,应着重于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保险代位求偿之诉是且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即使当事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名义也不可有例外.当保险代位权尚未成就却有未来难以实现的风险时,保险代位的预追偿是对法定救济权利的灵活运用,值得提倡.保险代位求偿的一般法律程序,根据保险赔付数额与被保险人损失数额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保险赔付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后的代位求偿,其二是保险赔付补偿被保险人不足后的代位求偿.依据不同情形,又有不尽一致的制度安排.
保险代位权、真实利益当事人规则、预追偿、当事人恒定主义、准必要共同诉讼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支持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2145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3033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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