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主权论与占有主权论的适用及其发展——国际判例镜像下的钓鱼岛争端法理分析
既决判例表明,就领土主权与占有而言,国际司法机构较为一贯的裁判思路是,首先依历史居住或国际协议或有效继承能够确定争议土地合法所有者的,则不管现在归谁所控制,争议土地判归合法所有者,非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只有当争议土地根据上述途径无法确定合法所有者的,才依有效占有原则界定土地的归属(实际上也就是确定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先占的对象原本就只能是无主地,而不能是已有合法所有者的有主地.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领土,日本无论从国际法上的历史传承、条约规定还是占有时效上都不能取得钓鱼岛主权.解决钓鱼岛争端需要中国和平发展的实力积聚,更需要重视国际法的准据和量尺作用,通过采取有理有据的法律应对措施,能使自己处于法理与道义的制高点,防止被人渲染“中国威胁论”.
条约主权、占有主权、钓鱼岛争端、法理分析
DF935(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体系转型与国际规范重构: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研究”13FGJ004;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大国崛起与国际法律秩序变塑研究”llYJAGJW011;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系转型与规范重建研究”11YBB215;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国际法发展问题研究”10B10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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