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自身谦抑机制研究——以醉驾案件具体危险犯化认定倾向为视角
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读龃龉体现了围绕抽象危险犯而产生的刑事政策的两难,这与对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认识阙如有关,需在教义学意义上加以明晰化.立法论上作为犯罪不法模式的抽象危险犯虽然可以更好地满足风险社会的立法需求,但是出于刑法谦抑原则需经立法证成:即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无法满足法益周延保护的机能必要性而不得不采抽象危险犯模式.司法解释论上醉酒驾驶犯罪需进一步明确边界,从基于法益论的无可察危险的反证排除模式和基于规范论的义务符合的偶然说例外模式两方面进行合理限缩.醉酒驾驶犯罪标本式地体现了抽象危险犯证成和限缩的必要性,即教义学意义上的证成与限缩为抽象危险犯扩张提供了制度合理性的诠释论证.
醉驾犯罪、抽象危险犯、立法证成、司法限缩
DF626(刑法)
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课题“风险责任视野下的工程犯罪研究”2011学研027号;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刑罚目的理论的更新与量刑应用研究”[项目10YJ820057]中“危险犯刑事责任与量刑”部分的阶段性成果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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