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正当当事人的判断
依合同的相对性特征,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当事人,在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出借人时推定持有债权凭证的人为出借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举债的,以夫妻双方为借款方当事人;夫妻一方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举债,举债一方为当事人,但夫妻另一方同意或追认举债,或出借人有理由相信举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夫妻双方为当事人;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出借人知道的,以举债一方为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担保人时,应根据担保的性质和原告的选择确定当事人.
民间借贷、正当当事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担保
DF522(民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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