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间借贷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在行为性质方面并不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应当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对于超过法定四倍的利率应当根据超过法定标准利息的程度而课以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不宜简单地以借贷行为涉嫌犯罪而一概认定借贷或担保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利率、合同效力、刑民交叉
DF522(民法)
本文的研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学方法论研究”项目:08JJD820180的资助,谨致谢忱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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