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为尽可能地维护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严格的“证据开示”制度,这一制度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资产以逃避判决或裁决确定债务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报告”制度在制定的目的和实施的效果上与美国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有相同之处,但在具体的程序、内容和责任上存在差异.参考美国的“财产披露”制度,我国应从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程序、报告财产的范围及加大追究违反报告义务的责任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程序、财产披露、证据开示、财产报告、美国法
DF718.3(诉讼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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