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效力研究
以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提出的法律概念为分析工具,对选取的涉行政行为的民事案例样本进行过程论分析后可以发现,行政行为作出前可通过形成构成性事实的方式于行政行为成立前的“权力存在”阶段发挥“先效力意义上的先定力”.以立法论与解释论为视角的实证研究进一步显示,由于民事诉讼对事实认定的标准和规则有别于行政诉讼,作为“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效力认定的方式,行政诉讼并非定夺行政行为效力的当然或唯一途径;行政行为效力之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遭遇立法和司法的双重搁浅,并非由于其自身的效力瑕疵,公法与私法不同的价值、目的、运行方式及不同诉讼制度在裁判标准上的差异方是以公定力为核心的行政行为理论在中国“水土不服”的根本原因.
行政行为、民事诉讼、先定力、公定力
DF3(行政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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