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之撤销
依传统观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是按照授益行政行为还是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是授益或负担而定.若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属授益性质,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若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属负担性质,则依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传统观点偏重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而忽视第三人利益的做法有失片面性.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应按何种撤销规则处理,依存在信赖保护的一方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而定.若其信赖值得保护,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若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则依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时,因具体情形不同,行政主体撤销行政行为时所需衡量的利益关系会有所差别.
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撤销、信赖保护、负担、授益
DF3(行政法)
胡建淼教授主持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04BFX019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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