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判决中主要争议事实的预决力
行政判决中的主要争议事实在后诉中具有预决力,预决力不属于既判力,与既判力平行,但是效力程度不及既判力;主要争议事实的预决力也不同于争点效、司法认知和事实推论;在后诉中预决力须由当事人主张,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明确的反驳证据时,该主要事实的预决力将会被抵消,法院需对其重新进行认定;主要争议事实使用的条件是其须经过充分的程序保障,且必须是“主要”争议事实,前后两诉所论该事实须为“同一”;行政裁判中主要争议事实预决力适用主体包括同一被诉行政行为中的其他相对人.
既判力、争点效、预决力、司法认知
DF74(诉讼法)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