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研究
法律结构零散而缺乏整合性、监管理念偏重行政管控而缺乏专业性、在基金会组织和行为等重点问题上的监管细节缺乏合理性等是我国现有的基金会法律监管体系的主要缺陷,容易导致因偶然性事件触发公众对整个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的情形.在政府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的大背景下,美国以税法为核心的监管机制代表了基金会法律治理的主流和趋势.完善我国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应当摒弃行政管控的理念转而确立科学、专业的“嵌入式监管”理念;应以问题为中心、以整合单行法为主线、以促进上位法的制定为目标,并在管理体制、税收激励、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等重点制度领域作出实质性的改善.
基金会、法律监管、税收激励、信息披露、绩效评估
DF5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研究"项目12YJC820025的研究成果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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