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交易中被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善意受票人、瑕疵受票人、恶意受票人的分类为视角
在真实的交易活动中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以及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问题.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主动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区别,其与虚开发票者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并不构成犯罪.对于既无过错又无过失的善意受票人,应当优先保护受票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对于非善意受票人,则应当区分瑕疵取得与恶意取得.对于瑕疵取得,其不可能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如果补开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但对其不规范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恶意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税务机关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且不排除构成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善意受票人
DF623(刑法)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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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