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模式选择——以行政复议有限司法化为逻辑起点
行政复议立法在反司法化原则的指导下,将行政复议制度化架构中的行政复议机构设定为非独立、非自成系统的组织,导致了我国当前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诸多缺陷.由于决定行政复议制度性质的行政复议权实质上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纠纷裁决权,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属性应当是司法而不是行政.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向有限司法化方向改革.据此,行政复议机构改革的最佳模式是在各级政府下统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将职能部门复议权相对集中.
行政复议性质、有限司法化、行政复议机构
DF3(行政法)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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