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民族自决权主体范围的保留问题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范围规定为“所有民族”.尽管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但在批准时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保留,因为该公约所谓“所有民族”不应当是绝对的.中国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适当的保留不违反《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权理事会的监督与评议无法影响中国所提保留的有效性.从历史角度考察,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与俄罗斯接受中国所提保留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少数国家提出反对,它们也基本不会反对整个《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与我国的两国之间生效.
《讼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民族自决权、主体范围、中国
DF938(国际法)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后殖民时代民族自决权的流变与当代民族矛盾的内在联系研究"12HZK009;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CLS2012D234]、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3YS084;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编号:hdzf1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获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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