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完善研究
立法者和国内学界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漠视,导致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陷入尴尬的境地.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不仅没有得到完善,反被删减为两条.为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挑战,在立法模式上,无论采用内外管辖权统一的单轨制还是内外管辖权分立的双轨制,均应考虑内外管辖权之间的实质差异,不能一概论之.在立法体例及内容上,应区分国内管辖权与涉外管辖权,理顺管辖权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法条的碎片化和零散化,增加“不方便法院”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规定.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维护国家主权是基石和首要目标,同时应兼顾公正与便利,尽可能扩大管辖依据,强化专属管辖,适当控制协议管辖,并增加对弱方当事人有利的管辖权依据.
立法论、涉外民事管辖权、国家主权
DF71(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理念与制度完善研究"12BFX1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1103
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9-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