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理论实证考察与名誉侵权过错判断路径检讨
我国现行法难以实现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存在过度限制表达自由的弊端,诸多学者主张引入美国“公众人物”理论,司法实务中采纳“公众人物”术语并做出“公众人物”名誉权退让宣示的案例逐年增多.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原告的“公众人物”身份与名誉侵权认定实际上毫无关联,美国“公众人物”理论并非值得借鉴的制度样本.我国现行名誉侵权法律制度认定过错采取结果判断路径,不仅有违法理,而且因不当配置当事人举证负担而不利于表达自由.英国司法实践中诞生的“雷诺兹特权”认定过错采取行为判断路径,不仅有利于简化认定过错,且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举证负担,对于克服我国现行法缺陷、实现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具有积极借鉴价值.
表达自由、名誉权、"公众人物"理论、"雷诺兹特权"
DF522(民法)
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