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推定的许可与禁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创立了两种新型推定,即亲子关系存在的推定和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它们都违反了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使本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身上;同时也违反了“推定不能转移举证责任的”原则,造成了不利于被告的局面.但是,它们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同,前者有利于未成年人取得抚养费、医疗教育费等经济权益,减轻其母亲的经济负担;而后者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所确定的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未成年人及其母亲的经济利益和其他相关利益.对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要禁止适用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对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诉讼,应当适用亲子关系存在的推定,但要运用适当的法律技术予以修改,以消除其与举证责任规则的冲突.
离婚诉讼、亲子鉴定、亲子关系推定、未成年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DF72(诉讼法)
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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