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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以欺诈和高风险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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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教义学上,不能将民间借贷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追诉不应立足于金融垄断主义以正式解释方式无限制扩张,而应该立足于民间融资活动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价值,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把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披露企业经营信息且利率约定与企业赢利相匹配的融资行为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只把以欺诈或超过企业利润率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大量吸纳资金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欺诈、高风险

DF623(刑法)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同时也获得了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SJB820011

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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