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销售假药罪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司法消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销售假药罪的修正必然引起司法运行的变化,这一修正是否适当应以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予以说明.通过对有关司法判决的实证研究发现,大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销售假药行为被定罪科刑.这是由立法修正和司法适用中的重刑化倾向共同造成的,在立法修正上,因假药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法的形式标准,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蕴含了实害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值得反思;而在立法已经修正的情况下,应通过能动司法消解立法带来的问题.
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重刑化、司法解释
DF623(刑法)
2012-2013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省部级课题13HZKT369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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