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限制”的规范——对我国《宪法》第51条的研究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这一条款.宪法第51条的由来与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系,该条的出台是对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的反思,也是对十年“文革”的总结与反思.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条款的原意已经发生了变化.鉴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并顺应我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应当以“为保障而限制”提炼与概括《宪法》第51条的完整内涵.这一条款在我国宪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是研究宪法权利所不能绕过、不能跨越的重要条款.
《宪法》第51条、基本内涵、地位与作用
DF2(国家法、宪法)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