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泛犯罪化思考
从我国目前的食品行业规范化程度来看,提高注意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不宜过早增设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对于持有危险食品的行为,只须处罚经营性的储藏行为,并无单独增设该罪名的必要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违法行为,应该考虑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召回制度,将其犯罪化处理也不妥当.
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建议、过失犯罪、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
DF623(刑法)
天水师范学院中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项目TSY201224的成果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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