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及其缓和
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是指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构建行政诉讼,其忽视了其他诉讼类型的特殊性,但其产生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我国行政诉讼也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为适应给付行政的兴起、行政权行使方式的转变以及权利无漏洞司法保护之需要,我国应通过确立行政诉讼类型、推广行政给付诉讼和区分诉讼制度等途径缓和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
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行政诉讼法、行政给付诉讼
DF74(诉讼法)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