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困境、成因及突破——以“刑、民损失”认定区分为切入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存在“权利人利益损失说”、“侵权人获利说”、“商业秘密成本、价值说”等观点.这些观点或欠缺操作性,或理据不足,造成难以准确、合理认定的现实困境.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罪基本犯罪罪量要件“造成权利人的重大损失”不当限缩为“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理论和实务为确定“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不得不援引“民事损失”认定方式;“刑事损失”在导向性、明确度要求等方面与“民事损失”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导致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应引入销售金额、侵权产品数额及造成企业停产、破产等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刑事损失、民事损失、犯罪数额
DF623(刑法)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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