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发票犯罪若干问题辨析

引用
目前应充分解释现有发票犯罪的刑法规定,以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发票犯罪势头.“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的,亦属于“伪造”发票;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应评价为虚开发票;购买抵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作为出售行为的共犯论处;盗窃、诈骗增值税、抵税发票定盗窃、诈骗罪的规定系注意规定,敲诈勒索、侵占其他发票的亦构成财产犯罪;“伪造的”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票种类认识错误属于评价的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应以客观对象对应罪名的既遂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管是否具有骗税的目的,是否“如实代开”,只要存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的抽象性危险,即构成犯罪;在真实的发票上虚开,仅以销项数额计算虚开的税额,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合并计算.

发票犯罪、伪造、共犯、对象认识错误、虚开的税款数额

DF623(刑法)

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研究"09&ZD030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1-5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3,(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