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分析对象
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现有的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体系内,可将第79条视作一种转化情形.基于是否按照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这一客观评判点,实现对饲养动物责任的灵活归责.从体系解释和利益衡量等视野出发可发现,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致害时,其不得主张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或减轻责任;在按照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减免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管理规定、安全措施、体系解释、利益衡量、侵权责任法
DF522(民法)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