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辨析——兼论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解释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两类“侵权责任”属于何种性质,有三种学说:它们属严格责任;它们属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32条第1款前句规定的“侵权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公平责任.这些学说均不完全妥当.前句规定的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确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属“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监护责任”包括未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教育两类;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可以根据损害的情况和程度以及发生地、父母的情况、子女的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
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监护人、监护责任
DF522(民法)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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