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商标显著性新探——对商标显著性的“弗兰德利分类法”的不同理解
对于孤立的一个词语商标到底是描述性的还是暗示性的,下判断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商标的具体使用中,根据词语商标所发挥的作用,才能判断该词语商标的种类,而这也正是弗兰德利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要阐释却被我们所忽视的.词语的含义与在特定语境下使用词语所指代的对象无关,无论是使用词语描述该来源商品的功能还是暗示该商品性能,词语的含义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坚持词语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应通过强化使用在判断商标显著性的作用,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性.
词语商标、显著性、弗兰德利分类法、专名
DF523.3(民法)
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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